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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小说研究--近代稿酬制度的形成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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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浩帆


●近代稿酬制度的形成及其意义

 

    稿酬,亦称稿费,指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采用后支付给著作人的报酬。在我国,稿酬制度的确立是相当晚的事情,而文人写稿取酬则有着很长的历史。宋人洪迈《容斋随笔》说“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而王楙《野客丛书》则将此上溯到汉武帝时代司马相如为陈皇后作的《长门赋》(1)。尽管“陈皇后无复幸之事,此文盖后人拟作”(2),但是汉末蔡邕一生为人撰写碑志不下数十篇,“得万金计”,则是实有之事。因此,人们一般认为我国之有“稿酬”,始于东汉末年。唐宋以来,作文受谢在社会上已经比较普遍,当时人们把这类酬谢称之为“润笔’(“润笔”一词,始见于《隋书•郑译传》)。唐人李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遗,亦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3)唐代古文运动大家韩愈一生颇得润笔之利,其所撰《平淮西碑》和《王用碑》就分别得到过“绢五百匹”和“鞍马并白玉带”的酬谢(4),以至于刘禹锡《祭韩吏部文》中称其“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宋人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书成上奏,神宗皇帝给了他“银绢、对衣、腰带、鞍辔马等厚重的酬劳”(5)。在宋代,撰碑志而接受润笔,甚至被目为“国之常规”。李清照的公公赵挺之曾说:“乡中最重润笔,每一志文成,即太平车中载以赠之。”(6)明清两代,不仅碑志,而且诗文字画也可以待价而沽,并且出现了一批职业的书画作家,如郑板桥在未入仕途之前,就以画竹卖文为生,61岁去官回乡后,重操旧业,自订书画润格,“大幅六两,中幅四两,小幅二两,书条、对联一两,扇子、斗方五钱”,并且特意声明,“凡送礼物食物,总不如白银为妙”(7)。《明史•李东阳传》中也有李东阳辞官后因生活清贫曾卖文补贴家用的记载。


    简略回顾我国古代润笔的历史,可以发现其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润笔的来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为朝廷、官府起草文件或著书而获得赏赐,如北宋初年,“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待制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院官则移文督之”(8);二是替达官贵人撰写碑志而获得酬谢,如韩愈、李邕辈即是。润笔的支付包括付实物和货币两种方式。第二,并非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得到润笔。就目前所见的资料可知,当时能够换取润笔的主要是碑志、公文及社会上常用的一些应用文字,文学作品一般是没人给发稿费的。第三,尽管历史上为换取润笔而作文、甚至讨价还价者不乏其人,但大多数文人都把鬻文获财看作一种不够光明正大、有损气节道义的举动,耻于卖文。白居易将为老友元镇作墓志不得已收下的稿费悉数捐献出来修香山寺,并声明“凡此利益功德,应归微之”(9);元人胡汲仲家贫到断炊,也不肯为宦官之父作墓志铭,以换取“钞百锭”的润笔。此外,王禹偁、王安石、苏轼等人都有过不接受润笔之举,在历史上被传为佳话。由此可知,尽管润笔在我国由来已久,但大致不出官府赏赐和私人酬谢两途,作文受谢的范围很小,而且基本上没有定例(书画作家自订润例属于另一问题),润笔的支付带有明显的个别性、随意性,文人的商品意识还比较淡薄,作品的商品化程度还很低,作文取酬远未成为一种普遍、规范的社会行为,现代意义上的稿酬制度还未能形成。


    追至近代,特别是19、20世纪之交,随着西学影响的深入以及印刷技术的显著提高,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突飞猛进,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据统计,从1815年外国传教士创办《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到1911年,海内外累计出版的中文报刊即达1753种(10)。清末民初,全国各地的出版机构有近200家(11)。巨大的报刊图书市场需要数量庞大的稿件来维持,而依靠传统的出版运行机制显然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具有现代意义的稿酬也便自然应运而生了。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在近代初期,人们的稿酬观念还相当淡薄。1862年5月7日《上海新报》的一则“征稿启事”说:“华人如有切要时事,或得自传闻,或得自目击,但取其有益华人,有益于同好者,均可携之本馆刳刻,分文不取。”1872年《申报》创刊时,刊登在创刊号上的《本馆条例》中有这么两条:“如有骚人韵士,有愿以短什长篇惠教者,如天下各区竹枝词,及长歌纪事之类,概不取值”;“如有名言谠论,实有系乎国计民生,地利水源之类者,上关皇朝经济之需,下知小民稼穑之苦,附登新报,概不取酬”。《申报》初创时期,每份有八个版面,内容以广告、新闻、论说为主,而广告即占了一半的篇幅,这是要收取刊登费的。能为投稿人提供一个发表作品的园地,声明不收费已经是相当优惠了,付稿酬之事自然无从谈起。不仅出版商这样想,就是在文人中不愿意接受稿酬的也有很多,如迟至1914年创刊的《小说丛报》在征文通告中还特别声明:“有不愿受酬者请于稿尾注明,本报出版后当酌赠若干册以答雅意。”尽管如此,随着报刊图书市场的不断扩大,作品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稿酬意识还是逐渐确立起来了。


    根据目前所见的材料,近代最早由出版机构确立稿酬标准的是绘画界。书画在古代就已经流入市场,并产生过依靠出卖书画作品谋生的职业书画家,但在报刊上明码标价、明确规定画稿稿酬则还是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申报》初创时期,对于所登文章一律不付稿酬,但在1884年6月,为给《点石斋画报》征稿,特刊出《招请各处名手画新闻》的启事,宣布“海内画家,如遇本处有可惊可喜之事,以洁白纸新鲜浓墨绘成画幅,另纸书明事之原委,如果维妙维肖,足以列入画报者,每幅酬笔资两元”。这是《申报》首次表示支付给作者稿酬,也是我国新闻出版界之有稿酬一说的开始。


    在小说界,尽管书商支付给作(编)者酬谢的事古代就曾有过(12),但就整个小说史而言,这种现象还不是很普遍,而且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在近代,小说界明确稿酬标准大约是19世纪叨年代以后的事。1902年11月,梁启超在日本横滨创办我国第一份近代小说杂志《新小说》。此前半个月,先在《新民丛报》上刊出《新小说社征文启》,其主要内容为:


    小说为文学之上乘,于社会之风气关系最矩。本社为提倡斯学,开发国民起见,除社员自著自译外,兹特广征海内名流杰作,绍介于世。谨布征文例及酬润格如下:


    第一类 章回体小说在十数回以上者及传奇曲本在十数出以上者
    自著本甲等 每千字酬金 四元
    同    乙等 同         三元
    同    丙等 同         二元
    同    丁等 同         一元五角
    译  本甲等 每千字酬金 二元五角
    同    乙等 同         一元六角
    同    丙等 同         一元二角


    第二类 其文字种别如下:一、杂记;一、笑话;一、游戏文章:一、杂歌谣;一、灯谜酒令楹联等类。此类投稿恕不能徧奉酬金,惟若录入本报某号,则将该号之报奉赠一册,聊答雅意。(13)


    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内容详备的征文启事。征稿广告在我国元代即已经出现,《天一阁藏本》中有孙存晋编、虞集校选,至元二年(1336)印刷的《元诗》,其书即附有一则征诗广告:“本堂今求名公诗篇,随得随刊,推以人品齿爵为序。四方吟坛多友,幸勿责其错综之编。倘有佳章,毋惜附示,庶无沧海遗珠之叹云。李氏建安书堂谨咨。”(14)与此相比较,《新小说社征文启》显然更富于现代色彩,内容的丰富具体倒还在其次。它将所征求的稿件明确分为若干等级,并且明码标价,实行按字数计酬的方法,这已与现代的稿酬制度十分接近。可以说,《新小说社征文启》的出现,标志着近代稿酬制度的初步形成。由于《新小说》的示范作用,此后产生的小说刊物在征文广告中纷纷标明小说稿酬,如《月月小说》声明“如有佳作小说愿交本社刊行者,本社当报以相当之酬劳。……如有科学理想哲理教育家庭政治奇情诸小说,若有佳本寄交本社者,已经入选,润资从丰”(15);《小说林》明确规定“甲等每千字五圆,乙等每千字三圆,丙等每千字二圆”(16);《小说月报》更将稿酬分为五等,“甲等每千字五圆,乙等每千字四圆,丙等每千字三圆,丁等每千字二圆,戊等每千字一圆”(17)。清末民初,还没有普遍实行抽版税的办法(18),小说作者主要通过卖版权来获得稿酬。据包天笑回忆,当时上海的小说市价,普通是每千字二元为标准,最低者可以压到每千字五角。平江不肖生向恺然刚从日本回国时,还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他写的一部《留东外史》小说,就是无奈之下以千字五角的低价卖出去的,结果销路颇旺,让出版商着实赚了一笔。商务印书馆请林纾译写小说,每千字付稿费五元,后来又增至六元;请包天笑译写教育小说,每千字三元,但在《小说林》和《小说时报》,包天笑的小说只能卖到每千字二元(19)。胡适于1910年赴美留学之前,曾在上海华童公学教授国文。当时王云五劝他“每日以课余之暇多译小说,限日译千字,则每月可得五六十元”(20),依此推算,每千字稿酬也当在二元上下。不过那时的统计字数基本上是约略估计出来的,不象后来那样精确。包天笑翻译的《三千里寻亲记》和《铁世界》两部小说,就是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上海文明书局的(21),而周作人将《红星佚史》的译稿卖给商务印书馆,得到的稿酬是整二百元(22)。此外,自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自著的《劫灰梦》、《新罗马传奇》,在《新小说》上发表《侠情记传奇》,并开辟“传奇体小说”栏目,宣称“欲继索士比亚、福禄特尔之风,为中国剧坛起革命军”(23)后,清末文学界一般把戏剧也归入小说范畴之内,因此其时的小说杂志上几乎都有戏剧作品发表,而小说稿酬中也大多包括了戏剧在内,如《月月小说》即刊出“征求班本”的广告,宣称“本社现欲征求新剧本数种,如有见惠者,不论一剧或数出均可,倘能合宗旨,当报以相当之利益”(24),而新小说社的《征文启》更是将传奇曲本与章回体小说开列一处,执行统一的稿酬标准。


    较之小说、戏剧,诗文的支付稿酬为时要更晚一些。据包天笑回忆说,“当时的报纸除小说以外,别无稿酬,写稿的人,亦动于兴趣,并不索稿酬的”(25)。1862年《上海新报》声明刊登“有益华人有益于同好”的新闻外稿“分文不取”;1872年,《申报》馆宣布刊登“骚人韵士”的“短什长篇”以及“名言谠论”之类文字,“概不取酬”,根本谈不到付稿酬的事。1902年,新小说社向社会公开征诗,允诺“寄稿一章者,以印出之本号报奉谢。常年寄稿,每年在十二章以上者,以全年小说报奉谢”(26),也不提及稿酬之事。其《征文启》于杂记、笑话、游戏文章、杂歌谣、灯谜酒令楹联等文字,也只声明“此类投稿者恕不能徧奉酬金,惟若录入本报某号,则将该号之报奉赠一册,聊答雅意”;其第8号上刊登搜集诗词杂记奇闻笑谈启事,也不提及稿酬。受《新小说》的影响,当时的刊物登载诗文、杂记作品,多以书券或样刊酬谢作者,如《月月小说》称“如有短篇、劄记、杂歌、灯谜、剧本或诗词、寓言等关于小说宗旨而愿付本报刊行者,当视其字数酌量赠以本报或报以新书,结文字之缘”(27);《小说林》第4期刊出“募集文苑杂著”启事,声明“以图书代价券酌量分赠”;《小说月报》也称“如有将诗词杂著游记随笔以及美人摄影风景写真惠寄者,本社无任感纫,一经采用,当酌赠本报若干册,以答雅意”(28);包天笑主编《时报》副刊《余兴》,刊载新闻、论说以外的杂著,如讽刺歌曲、游戏文章之类文字,一律没有稿酬,只酌送有正书局的书券。《小说时报》曾许诺“如有异闻逸事、崇文宏论、诗记歌词之类,欲借立报发表不愿取资者,本报苟经登录,亦必有报酬,用答高谊”(29),但未具体说明是什么形式的报酬,况且还预置了一个前提,即作者先不要存拿稿费的想头。据说在1905年前后的上海报界,写作“论说”文章是有稿酬的,大概是每篇五元(30),但诗文作品之普遍有稿酬,大约已是民国以后的事了。据郑逸梅回忆,《申报》馆于1911年增辟副刊《自由谈》后,天虚我生陈蝶仙一度任副刊编辑。他在编发文章时,把来稿分为甲、乙、丙三等,按等级发给稿费,并把甲乙丙等级列于每篇之末。有一个投稿者故意开玩笑,誊录了一篇较冷僻的唐代柳宗元的文章,随便化个名,寄给《自由谈》。天虚我生采用了,列入丙等。那人即致信天虚我生,说明这篇文章是柳宗元的,身任大编辑,连唐宋八大家的中坚《柳河东集》都没有读过,且柳文只够丙等资格,试问谁有资格列入甲乙等呢?弄得天虚我生啼笑皆非,结果只得向这人道歉,从此取消了这个等级。在当时,各家报纸的副刊,如《申报》的《自由谈》,《新闻报》的《快活林》等,大约都是要支付稿酬的(31),“《申报》和《新闻报》的稿费,一个月一结算。逢到月初,便把上个月投稿的名单,发表在附刊的末端,有名的前往报社会计处领取,取到后,在发酬簿上盖印”。(32)与此同时,杂志支付稿酬也不再局限于小说、戏剧,如1914年创刊的《民权素》,其三集上刊《征文广告》,规定来稿按优等、特等、中等付酬,并不限于小说。实际上,《民权素》刊载的作品以诗文词杂记一类文字为主,小说只占一小部分。但是总起来说,诗文付稿酬总不如小说的普遍和丰厚。据说创刊于1915年的《新青年》就是没有稿酬的,1916年创刊的《晨报》副刊也只有一、二厘的稿酬。但不管怎样,清末民初,从《上海新报》的“分文不取”,《申报》的“概不取值”到《新小说》的“明码标价”,又经过十余年的演进,稿酬制度毕竟从无到有,逐渐形成了。


    近代稿酬制度的形成,是作家作品高度商品化、社会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在西方文化影响下逐步进入近代化运作阶段的重要标志。清末民初,我国虽尚无关于稿酬的成文法律,但在新闻出版界,除却部分纯粹进行政治或宗教宣传的报刊,受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的影响,有关稿酬标准、支付范围及形式等问题,实际上已逐渐达成基本的共识,形成有规可循的惯例。实行稿酬制度,首先受益的当然应该是报馆书局。它们可以借此组到更多更好的稿件,加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赢得更大的受众队伍,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说,稿酬制度的形成,对近代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驱动作用。不仅于此,稿酬制度还对其时以报刊和平装书为主要传播媒介的文学创(译)作活动发生过重要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吸引了大批文人投身于文学创作事业,作品数量激增。清末民初,特别是“戊戌维新”以后,随着新闻出版事业的迅猛发展,文学创作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仅以小说为例,日本清本小说研究会所编《新编清末民初小说目录》、《清末民初小说年表》共收录近代创作、翻译小说10900余种,其中仅1915年就有1931种,其数量之庞大,已远远超出了前代产生的所有小说的总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稿酬制度的实行使小说商品化,自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不能否认其时有一些作家为了政治理想或艺术追求而创作小说的现象确实存在(如梁启超等人),但著译小说可以卖钱这一事实,对于那些普通的读书人来说,无疑是一条更为便当的谋生之路,于是他们纷纷踏上此途,争相著译小说给报刊书局投稿。在这方面,包天笑的情况很有代表性。1901年,包天笑与杨紫麟合译《迦因小传》,加上后来译的《铁世界》、《三千里寻亲记》,他都交由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并得稿酬一百余元。他后来回忆道:“文明书局所得的一百余元,我当时的生活程度,除了到上海的旅费以外,我可以供几个月的家用,我又何乐而不为呢”,“我于是把考书院博取膏火的观念,改为投稿译书的观念了”(33),于是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从1901年至1919年“五四”止,共翻译作品80余种,还创作了不少小说。在当时,像包天笑这样为获取稿酬而投身于小说创(译)作活动的人正不知有多少。《小说林》杂志每期刊登《募集小说》的启事,结果征求来的稿子非常之多,曾朴不得不专门请人去帮助他们看稿子和改稿子(34)。与古代的小说创作相比,近代的小说作家极多,创作速度极快,创作数量极大,如李伯元1903年开始编辑《绣像小说》时,是《官场现形记》、《文明小史》、《活地狱》、《醒世缘》、《经国美谈》、《时调唱歌》等若干种著作同时写作的,故而后来有人说《绣像小说》的稿费几乎为李伯元独力包办。陈平原《二十世纪中国小说史》第一卷中说,吴趼人七、八年间共写了长篇小说18部,短篇及笔记文学集十二三种,李定夷创作生涯不足十年,即创作长篇小说等近50种,李涵秋15年间写成的长篇小说多达33部,这在古代是极难以想象的事情。除了作家们的才情似海外,获取稿酬当是他们大投入、高产出的重要驱动力。


    第二,促成了我国第一批职业作家的产生。中国古代产生的文学作家多不胜计,但他们基本上属于业余的而非专业作家,即,有一份比较固定的工作和相应的经济收入,在工作之余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到作品积到一定数量后由自己出钱或朋友甚至后代出资刻印集子,以期流传后世。靠卖文谋生的文人不是没有,但为数极少。这倒不完全是因为古代的文人全都鄙弃金钱,而是由于当时社会上没有给文学作品付稿酬的风气。到了近代则不同了。随着稿酬制度的逐渐形成,其时的作家就有可能通过创(译)作赚取稿酬、获得养家糊口的基本生活资料。特别是1905年停开科举后,文人失去了传统的仕进之路,而文学创作(特别是小说)又有利可图,而且正可以发挥文人写作的特长,于是许多读书人纷纷投身于创作,将其作为谋生之路,所谓“吾与汝皆一介布衣,文字而外无他长”(35);“既无技术性的生产能力,又不能手缚一鸡”,只好“实文为生”,“在生活压迫之下,不写这许多东西换钱,是无法应付开门七件事的”(36)。当时的稿酬算不上特别丰厚,但较之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其数量还是比较可观的,特别是写作小说。吴趼人1905年出版的《恨海》,“仅十日而脱稿,未尝自审一过,即持以付广智书局”(37)。《恨海》一书约四万余字,按当时小说的普通稿酬千字二元计,作者即可得稿酬近百元,而吴趼人年轻时在江南制造总局当雇员时,月薪仅得8元。据1909年10月《民吁日报》的记载,当时一个店伙的月收入为15元,一个教员的月薪为40元,而男、女仆的月薪仅为11元和4元(38)。1913年前后,商务印书馆附设的尚公小说,其主事(相当于教务长)月薪为37元,高一的级任教师为25元,其余教员均为17元(39)。与此相比,小说家,只要他的书稿能够卖掉,多数人的稿费收入是可以超过普通职员的。例如,翻译大家林纾的译稿,商务印书馆给到了千字六元(更有人说是千字十元),林纾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译1500字,一天下来就是6000字,可得稿酬36元,这是当时一个普通教员一个月的薪水。林纾一生翻译外国文学作品180余种,其中小说163种,除支付合作者的酬金外,他所得的稿费仍然相当可观,以致于朋友有呼其室为“造币厂”之戏语(40)。此外,吴趼人创作小说超过150万字,李涵秋创作小说超过1000万字,他们拿的稿酬自然也绝不会少。依靠写稿卖稿可以养家糊口,甚至过上较为充裕的生活,而不必如前人那样为了生计而另谋出路,文学创作成了主要甚至唯一的生活内容,由业余而专业,于是社会上第一批职业化作家便应运而生了,如林纾、伍光建、吴梼、张春帆、孙玉声、李涵秋等等即是。但这时的多数作家在创作的同时还兼任报刊编辑,其稿酬收入与编辑工作报酬一般无法截然分开。如1909年前后,包天笑在上海写小说、编杂志,其中时报馆每月固定送他80元,小说林社每月40元,此外,他还为有正书局编《小说时报》,不过不拿编辑费而拿稿费(41)。与此情况类似的还有吴趼人、李伯元、曾朴、黄小配、陈冷血、徐念慈、周桂笙、欧阳巨源、周瘦鹃、徐枕亚、李定夷等,他们都是以创作小说为主要谋生手段,同时兼任报刊或书局的编辑工作(42)。当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文人中能够把写作作为职业的毕竟还为数不多。如果他们的文稿不能为报馆书局的老板相中而售出,那么即使如何努力写作都无法在经济上有所收获,事实上在当时因生计所迫而拚命写稿但终不免于贫穷的读书人为数更多,而且,由于稿酬制度的不完善,报馆书局对一般投稿人的稿费推三阻四不肯爽爽快快地支付,甚至视投稿人为“文丐”,在稿费上加以盘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43)。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职业作家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第三,助长了创作中的媚俗倾向和粗制滥造的作风。稿酬制度的形成,刺激了清末民初文学事业的繁荣,同时又给其时的创作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文学作品商品化,使得文人不一定再如前人那样走科举、入幕或教书的老路。经济上的相对独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作家思想、人格的自由独立,从而能根据自己的生命体验和艺术趣味去从事创作。然而,做到这一点须有一个前提,即作家的作品能够通过报馆书局为社会上的广大读者所接受,精神产品能够直接转化为生活资料。这样,作家们就不能不在创作中考虑广大读者的欣赏趣味以及整个文化市场对作品的需求。中国的“民”虽然经由梁启超等仁人志士们“新”了若干年,但他们的精神面貌、艺术品味较以前并未有质的改观,于是,作家们在摆脱封建正统观念束缚的同时,又被套上了“市场”这一条锁链,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迎合社会、趋时媚俗的创作路子。小说界热闹有余,成就不足,创作潮流一阵接一阵,侦探小说、官场小说、言情小说、黑幕小说各领风骚,而梁启超提倡最力的政治小说却始终不被世人青睐,即是明显的证据。因为要煮字疗饥,换稿酬糊口养家,作家们就不得不揣摩大众的审美口味,听命于报馆书局的要求,而且希望最好是多多益善,于是“率尔操觚”(44),“朝脱稿而夕印行,一刹那间即已无人顾问”(45),粗制滥造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其时的许多作家眼里,文章已不再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的创作方式无异于自断生路,再加上报刊连载的不能间断,所以在他们的作品中,细节的错漏、重复,个别篇章的转相抄袭,全书质量的参差不齐,都是极普通的现象。对此,当时的有识之士曾给予严厉的批评,说其时的“著书与市稿者,大抵实行拜金主义”(46);“操觚之始,视为利薮,苟成一书,售诸书贾,可博数十金,于愿已足,虽明知疵累百出,亦无暇修饰”(47)“甚有草创数回即印行,此后竟不复续成者,最为可恨。虽其文豪推之饮冰室主人,亦蹈此习,他何论焉!”(48)不能说为赚取稿酬而创作的作品都是低劣的,但清末民初产生的万余种小说中,求一能与《水游传》、《红楼梦》相提并论的作品而不能得,稿酬的刺激实在难辞其咎。著译作品可以卖钱这一事实,使得其时的作家不仅受制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思潮以及个人的生命体验和文学趣味,而且还要面对市场,受庞大的报刊图书市场的制约,虽属出于无奈,但他们在艺术上付出的沉重代价则是有目共睹的。


    以上是关于我国近代稿酬制度形成过程及其意义的简略回顾和探讨。本文认为,虽然文人写稿取酬在我国古已有之,但稿酬作为一种规范或制度,是晚至20世纪初才逐步形成的。稿酬制度的形成,主要得自于西方文化的影响。它体现了新闻出版界对著作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是作家作品高度商品化、社会化的表现,也是新闻出版事业进入近代化运作阶段的重要标志。稿酬制度的形成,对于新闻出版至于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文学领域而言,稿酬制度吸引了大批文人投身于著(译)作事业,并直接促成了我国第一批职业作家的产生,刺激和推动了文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与此同时,创作界出现了大量媚俗的、缺乏作家生命体验的、粗制滥造的作品,对此,稿酬制度的实行应负一定的责任。在近代,稿酬制度尚处于草创初成的阶段,从形成到确立尚需要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
 

注释:
    (1)《野客丛书》云:”作文受谢,非起于晋宋,……现陈皇后失宠于汉武帝,别在长门宫,闻司马相如天下工为文.奉黄金百斤为文君取酒,相如因为文,以悟主上,皇后复得幸。”
    (2)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九。
    (3)《旧唐书•李邕传》。
    (4)见赵翼《陔金丛考•润笔》。
    (5)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附《奖谕诏书》。
    (6)《挥麈后录》卷六。
    (7)《郑板桥集•板桥润格》。
    (8)沈括《梦溪笔谈》卷二。
    (9)《修香山寺记》。
    (10)史和等《中国近代报刊名录》,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据时萌《晚清小说》,晚清时全国的出版机构约有近170家;袁进等《上海近代文学史》云,晚清100余年间仅上海的小说出版机构即多达100余家;另据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从1811年马礼逊在中国出版第一本中文西书到1911年共100年间,全国出版西学书籍的机构多达100余家,出书凡2291种,其中仅翻译、出版日文西书的机构即达95家。
    (12)如明末书商请冯梦龙、凌濛初编撰“三言”、“二拍”,大约是要付报酬的;清初天花藏主人、烟水散人等作家大量创作才子佳人小说,“为稻粱谋”当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13)见《新民丛报》第十九号(1902年),该文在《新小说》创刊号加印本上又曾刊出,题为《本杜征文启》。
    (14)引自伊水文《宋元的商标与广告》,载《文史知识》1994年第2期。
    (15)《月月小说征文启》,载《月月小说》第一年第二号(1906年)。
    (16)《募集小说》,载《小说林》第2期后各期。
    (17)《小说月报》第6期《本社通告》(1911年)。
    (18)1900年,张元济主持的南洋公学译书院出版严复所译《原富》一书,给予译者二成的版税,1903年.严译甄克思《社会通诠》(《社会进化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严复与商务订立合同,规定版税率为40%(每部收净利墨洋五角),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普遍。
    (19)《钏影楼回忆录•在小说林》,香港大华出版社1971年版。
    (20)见胡适《春晖堂日记》,转引自张纯《名人关系点滴》,载《明清小说研究》1997年第4期。
    (21)《钏影楼回忆录•译小说的开始》。
    (22)《知堂回想录》中“翻译小说”节,香港三育图书有限公司1980年版。
    (23)《中国唯一之文学报〈新小说〉》,载《新民丛报》第十四号(1902年)。
    (24)《月月小说》第一年第六号(1907年)。
    (25)《钏影楼回忆录•时报的编制》。
    (26)《征诗广告》,载《新民丛报》第十五号(1902年)。
    (27)《月月小说征文启》,载《月月小说》第一年第二号(1906年)。
    (28)《小说月报》第二期《本社通告》(1910年)。
    (29)《小说时报》第一年第一号《本报通告二》(1909年)。
    (30)《钏影楼回忆录•新闻记者的开场》。
    (31)谢菊曾《十里洋场的侧影》(花城出版社1983年版)“我的业余写作生活”中说,那时的《申报》”自由谈”、《新闻报》的“庄谐选录”(不久改为“快活林”),都有现金稿酬,每千字酬银币一元至三元不等。
    (32)《清末民初文坛轶事•从首订稿约谈到王蕴章》,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33)《钏影楼回忆录•译小说的开始》。
    (34)《钏影楼回忆录•在小说林》。
    (35)吴双热《枕亚浪墨序》,《枕亚浪墨》,清华书局1915年版。
    (36)李健青(定夷)《民初上海文坛》,载《上海地方史资料》第四辑。
    (37)魏绍昌编《吴趼人研究资料》第32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38)参见刘德隆《稿酬制度的建立对晚清小说繁荣的影响》,载《爱国主义与近代文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39)谢菊曾《十里洋场的侧影》“尚公小学闲话”一节。
    (40)见钱钟书《林纾的翻译》,收入《比较文学研究资料》,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1)《钏影楼回忆录•在小说林》。
    (42)参见陈平原《二十世纪中国小说史》(第一卷)第三章有关内容,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3)参见谢菊曾《十里洋场的侧影》“我的业余写作生活•少年时代”。
    (44)眷秋《小说杂评》,载《雅言》第一期(1912年)。
    (45)寅半生《小说闲评•叙》,载《游戏世界》第一期(1906年)。
    (46)天僇生《中国历代小说史论》,载《月月小说》第一卷第十一期(1907年)。

    (47)寅半生《小说闲评•叙》,载《游戏世界》第一期(1906年)。
    (48)眷秋《小说杂评》,载《雅言》第一期(1912年)。

 

载《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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